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2月20日起施行。今后,由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救助基金将先行垫付受害人所需要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

此前,大多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需要自行垫付医疗救治费用。海南省交警总队交管处事故科科长陈明说,主要是因为,肇事方因车辆保险过期,或者自身不具备经济实力,难以筹集到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其次,大多数机动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等保险,肇事司机不愿先行垫付抢救费,但是保险公司的理赔大多在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进行,造成了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治。

《实施细则》出台后,若发生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三种情况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由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抢救费。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该省交通警察总队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此外,若发生救助基金垫付争议时,医疗机构在收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予垫付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由基金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厅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告知争议双方。

该《实施细则》由海南省财政、公安、海南保监、卫生、农业等五厅局联合制定。省政府先期出资10000万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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